(2015)长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公司与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公司,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仲裁委员(2014)长仲裁字第07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壶关县国新能源煤炭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811207.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全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