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志海与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1845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海。被执行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防办院内。法定代表人吴前华,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汉沽四季花苑(A)区31号楼31#-2-302、31#-2-201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已经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汉沽四季花苑(A)区31号楼31#-2-302、31#-2-201号房屋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