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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文通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终字第159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通,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文通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文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新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文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文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骗取他人钱财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若男代理审判员  蔡庆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婷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