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巨明、王江荣与王江荣、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巨明,王江荣,郑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705号原告:何巨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俊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丽莹。被告:王江荣。被告:郑雅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巨明与被告王江荣、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巨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巨明以被告王江荣、郑雅萍已履行了首期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原告何巨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奇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