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立清与朱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清,朱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刘立清。委托代理人张立祥,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斌。本院受理原告刘立清与被告朱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均由原告刘立清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