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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立清与朱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清,朱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刘立清。委托代理人张立祥,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斌。本院受理原告刘立清与被告朱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均由原告刘立清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