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储诚武与王华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诚武,王华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090号原告:储诚武,男,200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理人:储月琴(系原告储诚武之母),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哲言,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东,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诚武诉被告王华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先于执行17万元医疗费,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储诚武因本起交通事故致伤,属被告王华东所有的事故车辆皖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并且被告王华东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现安庆市立医院医嘱原告储诚武仍需医疗费17万元,原告储诚武无力支付医疗费,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向原告储诚武先予支付医疗费1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