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文德与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德,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德,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向彪,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5日。本院在执行李文德与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