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平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01号上诉人:王平安,男,1952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上诉人王平安不服石台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诉初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平安称,原裁定程序违法,立案审查属形式审查非实体审查。原裁定认为石台县仙宇山林场已依法足额支付其1999年9月至2012年6月退休工资,依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石台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平安已于1999年提前退休,因核定退休职工待遇标准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巩志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