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刑申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白清侨职务侵占罪其他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穗中法刑申字第109号白清侨: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18号刑事裁定,以李耀强串通李达志、张敢峰伪造证据,原审认定张敢峰持有广州中泰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35.1%股权是错误的;李耀强在1994年11月假冒你的签名,私自办理《业务委托书》,委托“广州市越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见证书》,其三人串通伪造公章,骗取、侵吞中泰公司超过一个亿的财产;张敢峰没有向中泰公司投入过资金,也没有在中泰公司上班,不是中泰公司的股东;2001年中泰公司应广州市建委发文要求增资,是你自筹资金1000万元,增资到2080万元;因你不认识张敢峰,故将35.1%股权改为妻子温少珍持有;2011年3-5月间,李达志伙同张敢峰等人强迫你恢复张敢峰35.1%股权,实际上是敲诈勒索;2013年1月24日,李达志、张敢峰和李耀强明知中泰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等被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扣押,伪造公章公文,将中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敢峰,并串通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公司谭虹等人,将中泰公司价值超过一亿元的商铺低价售给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公司;对于李达志三人的行为,你已经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中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的主谋是李达志,其串通李耀强,用张敢峰的名义,一步一步吞食了中泰公司,将无辜的你送入监狱;多部门多公职人员参与制造了本起冤假错案;中泰公司至2013年1月的企业性质仍是挂靠在广东经济技术发展研究所属下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你个人的独资企业。综上,你认为你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撤销原判,宣告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中泰公司于1993年2月22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张敢峰持有该公司股权35.1%,其余股权由你持有。2001年,你时任中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中泰公司全面工作期间,冒充公司股东张敢峰的签名,并利用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将张敢峰所持有的中泰公司的35.1%的股权分别转至你及你妻子温少珍名下。2004年至2011年期间,你利用全权处理中泰公司与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之间关于合作开发位于本市白云区萧岗地块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不交财务入账予以私自花费的方式,将方圆公司支付给中泰公司的住宅补偿款700余万元,以及方圆公司补偿给中泰公司位于本市白云区翰云路的四间商铺转让他人的款项人民币800余万元占为己有。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股东张敢峰的陈述,证人何慧莹、李耀强、张维峰、黄庆棠、李达志、罗家秋的证言,方圆公司支付中泰公司项目款明细表及相应每项的银行支票存根、收据等,中泰公司企业注册信息,中泰公司变更登记注册书,《关于恢复张敢峰在中泰公司股权的承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文件清单,张敢峰的举报材料,广东天华华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粤鉴字(2012)4004号鉴定意见书,涉案中泰公司经营情况相关的住宅、商铺资料以及“荷塘月色”地块开发相关资料,中泰公司、广州市白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向萧岗经济联社征地补偿协议及该地块的开发相关资料,中泰公司、白马公司、香港齐福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转让协议书、物业分成协议书,你使用方圆公司支付的住宅补偿款的具体情况等书面材料,你出售商铺收取款项的收条及承诺书,你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冻结你的农业银行账户情况说明及账户明细,以及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你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原审认定你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正确。关于你提出你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犯罪的客体为单位财物的所有权,企业的性质是集体或者是私人所有均可构成。方圆公司支付给中泰公司700余万元住宅补偿款及商铺转让他人款项800余万元,你采取不交单位财务入账,私自花费的方式占为已有,对于以上犯罪事实,你在公安的供述及在原审开庭质证阶段均予以承认,原审经过开庭质证的有关证人证言及书证材料等证据与你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于张敢峰的股东地位,有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并且你在原审中亦供述称其为公司成立时的名义股东,对此你并无表示异议。中泰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法律地位。你作为中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不交单位财务入账并私自花费的方式,将中泰公司财物占为己有,你的行为侵犯了中泰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你在申诉阶段向本院提出调取新证据的申请,审查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接纳。你称张敢峰不是中泰公司股东,你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