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刁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刁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关于王某关于申请刁某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裁定规划被执行人刁某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绛执字第48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