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春梅与梁聪泉、卢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梅,梁聪泉,卢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18号原告陈春梅,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梁聪泉,男,汉族,住湛江市赤坎。被告卢丽霞,女,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梅诉被告梁聪泉、卢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1.60元,减半收取1135.8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秋波审判员 蔡 华审判员 韩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