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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一男与黄琪、王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39号原告王一男,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黄琪,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京,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90625161X。原告王一男与被告黄琪、王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月蓉代理审判员朱晨人民陪审员林翠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