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曾长桂诉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长桂,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48-1号申请执行人曾长桂,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文,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侗族。申请执行人曾长桂与被执行人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曾长桂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自2013年3月28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9140元,申请执行费678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文存款或其它收入46802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旭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