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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兴民与张家口市神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郭成、李伟、闫桂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兴民,郭成,张家口市神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伟,闫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88-2号申请执行人:冯兴民。被执行人:郭成。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神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闫桂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兴民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神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郭成、李伟、闫桂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宝审判员 :何晓雨审判员 : 褚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