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百福司支行诉张代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福司支行,张代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福司支行(简称百福司支行),住所地:来凤县百福司镇硚口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18336405-X。负责人张霁,百福司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生,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事业部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德才,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事业部员工。被告张代财,男。本案在审理原告百福司支行诉被告张代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百福司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