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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靖与张书育、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靖,张书育,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583号原告陈靖,男,200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理人陈岳,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陈靖之父。委托代理人林娟,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育,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222号(国骏大厦)1401室E、F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527530-5。负责人罗国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靖与被告张书育、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另案合并审理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陈靖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