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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怡与张玲、葛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怡,张玲,葛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张怡。委托代理人袁红兵,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被告葛万东。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张怡与被告张玲、葛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