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秦某与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肖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秦某,女,1994年3月29日生。被告肖某某,男,1993年4月29日生。原告秦某诉被告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