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吉海申请执行唐仁奇、桂红娥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吉海,唐仁奇,桂红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谢吉海,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经商。被执行人唐仁奇,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内江市市东兴区人,居民。被执行人桂红娥,女,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内江市市东兴区人,居民。本院在执行谢吉海申请执行唐仁奇、桂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4)内东民初字第32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执行本金80万元及利息义务、垫付诉讼费5900.00元。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已拍卖被执行人的住房、门面成交价92.00万元,扣除该住房、门面抵押贷款等,本案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分得执行款1123925.87元(其中包含垫支诉讼费5900.00元、评估费19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14)内东民初字第32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有条件执行,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内东民初字第3230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