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盐田区东森海鲜乳鸽王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东森海鲜乳鸽王酒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34-2号原告: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家奇,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盐田区东森海鲜乳鸽王酒楼。经营者:刘森。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盐田区东森海鲜乳鸽王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作出(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自接到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4.81元由原告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多预交的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    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维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