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召县木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自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木材公司,白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220号申请人南召县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坤,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自强,男,生于1960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木材公司院内。申请人南召县木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自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南召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2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任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