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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04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未能向被告依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红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