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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秀萍与柏安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吴秀萍,居民。被告柏安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萍与被告柏安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秀萍负担。审判员  杨建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海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