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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晓,北京天恒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2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晓,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天恒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戈,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晓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恒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盛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61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晓申请再审称: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南里1200平方米厂房,被列入纪家庙三定三限房征地拆迁范围,被申请人因未与我就拆迁补偿达成相关协议提起诉讼,应属于拆迁引发的补偿安置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一、二审法院确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认定事实错误。另,我是与北京天恒汽车半轴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天恒盛业公司不具有诉讼资格,且本案属于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属审判程序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晓与天恒盛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就续约未能协商一致,王晓继续占用租赁房屋缺乏依据,应予腾退。天恒盛业公司的原名称为北京天恒汽车半轴有限公司,主体未发生变更,王晓以此提出再审请求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不属于拆迁引发的补偿安置纠纷,不属于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王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晓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