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彭思海与黄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思海,黄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56号原告彭思海。被告黄学平。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思海与被告黄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彭思海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思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余有国人民陪审员 耿忠男人民陪审员 侯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思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