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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彭思海与黄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思海,黄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56号原告彭思海。被告黄学平。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思海与被告黄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彭思海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思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余有国人民陪审员  耿忠男人民陪审员  侯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思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