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小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刑字第00001号被执行人张小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小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向被害人退赔赃款4,783,527.71元及法定孳息,执行费50,2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雄银行存款人民币4,833,764.71元及法定孳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