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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立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保字第38号申请人:石家庄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申请人石家庄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或权益。申请人提供50万元现金及石家庄市某某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包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两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石家庄市某某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私有房产(石房权证长字第150xxxx**号)。二、查封包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私有房产一套(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xxx**)。三、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及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