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审监行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诚与叶朗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市华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登记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叶朗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审监行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刘诚,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邵腰华,北京奥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在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委托代理人:葛欣,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首层(小商场)、三层、四层。负责人:崔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君,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欧东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海汐,员工。委托代理人:饶雪连,员工。原审第三人:叶朗岩,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再审人刘诚与被申请再审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叶朗岩抵押登记备案纠纷一案,本院在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0日,刘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诚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被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为无效,预售登记备案也已被判决撤销,因此,房屋的抵押登记备案也应无效。请求再审此案,撤销原裁定,撤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2000)穗押备字第13601号抵押登记备案。被申请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到庭陈述意见。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称不同意再审。本院再审查明:广州市人民北路745-775号地段金门大厦由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据营业执照记载,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发起人为广州市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光大南方经济发展公司、和有地产有限公司。2000年1月7日,叶郎岩与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穗房预合字98120250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叶朗岩预购金门大厦B幢603房,用途为住宅,售价总额为1177971元。1月12日,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叶朗岩办理了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1月14日,叶朗岩与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下九路支行(现荔湾支行)签订《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下九路支行向叶朗岩发放购房抵押贷款820000元。下九路支行在1月26日作抵押登记备案申报,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核了(2000)穗押备字第13601号抵押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签订后,下九路支行已依约发放贷款。10月20日,刘诚与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穗房预合字98120187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刘诚预购金门大厦B幢第6层03房,用途为住宅,售价总额为663000元。该合同没有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备案。刘诚已支付部分购房款,并使用房屋至今。下九路支行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2005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05)荔法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叶朗岩与下九路支行签订的《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叶朗岩应偿还借款727439.28元本息,下九路支行有权以金门大厦B603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此判决的执行案号为(2005)荔法执字第4161号,现尚未执行完毕。广州光大南方经济发展公司提起抵押登记备案纠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备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越法行初字第499号行政判决:驳回广州光大南方经济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2008年12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39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下九路支行核发的(2000)穗押备字第13601号抵押备案证明是合法的,广州光大南方经济发展公司诉请撤销该抵押登记备案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州光大南经济发展公司申请再审,2013年3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审监行再字第9号行政判决:维持(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390号行政判决。刘诚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2010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0)荔法民三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叶朗岩与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广州光大南方经济发展公司提起房屋预售合同登记纠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涉案房屋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2011年12月3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越法行初字第118号行政判决:驳回广州光大南方经济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2013年12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41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越法行初字第11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2000年1月12日对穗房预合字98120250号《商品房预售合同》(金门大厦B栋603房)作出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刘诚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诉请办理金门大厦B栋603房的房产证。2011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1)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驳回刘诚的诉讼请求。2012年5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752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1)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诚撤回起诉和上诉。2014年5月21日,刘诚提起抵押登记备案纠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备案。9月19日,本院作出(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驳回刘诚的起诉。本院认为:叶朗岩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下九路支行在2000年1月14日签订《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叶朗岩以人民北路745-775号地段金门大厦B幢603房作抵押贷款820000元。下九路支行在2000年1月26日作抵押登记备案申报,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核了(2000)穗押备字第13601号抵押登记备案证明。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核发抵押登记备案证明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广州光大南方经济发展公司作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公司的中方股东,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被告,提起撤销(2000)穗押备字第13601号抵押登记备案的行政诉讼,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2007)越法行初字第49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390号行政判决处理。刘诚向本院提起(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71号行政诉讼,同样诉请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撤销(2000)穗押备字第13601号抵押登记备案,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的上述行政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刘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法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 斌审判员 李燕清审判员 黄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淑芬刘炳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