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恢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吕振富与吉林德莱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振富,吉林德莱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吕振富,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德莱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晓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振富与被执行人吉林德莱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吕振富与被执行人吉林德莱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