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占霞与来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霞,来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71号原告杨占霞。被告来进平。原告杨占霞与被告来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性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占霞、被告来进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占霞诉称,2010年1月4日,被告因搞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只通过其妻子向原告还款1000元,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并庭审称,若被告有还款诚意,原告可以只要求偿还借款本金,若仍推托不还,则应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被告来进平辩称,被告收取原告1万元属实。但该款是原告付给被告的报酬。在借条出具前,有人欠原告朋友的钱,原告与其朋友请原告帮忙找该债务人,在被告帮忙找人后,原告付了这1万元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条。以后,被告也陆续给付了原告几千元,并委托被告妻子向原告银行卡中汇入100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被告来进平向原告杨占霞借款1万元并在借条中签名,借条载明:今借到杨姐现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后被告来进平妻子向原告杨占霞银行帐户汇入1000元。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被告对其签名及所载内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原、被告的述辩,可以认定上述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占霞所持的借条,被告来进平认可借款人项系其签名且不否认内容的真实性,能够证实借款事实存在。被告来进平既辩称该款项系原告杨占霞支付其的劳动报酬,又辩称其以后偿还了部分借款,却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相互矛盾,不能成立。被告来进平的妻子向原告杨占霞银行帐户汇款1000元,进一步印证涉案款项系借款的事实。因而,原告杨占霞关于偿还借款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来进平妻子已代为偿还借款1000元,原告杨占霞认可,未偿还借款当以9000元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既未约定支付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杨占霞关于支付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来进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杨占霞借款9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来进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韦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