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姊雯与被执行人任红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姊雯,任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郭姊雯,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任红英,住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郭姊雯与被执行人任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昌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任红英于2014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郭姊雯货款62,759元;案件受理费934.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任红英负担。因被执行人宋任红英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姊雯于2014年3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任红英于2014年5月起每月偿还5,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姊雯要求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案所要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