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和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长靖蔬菜果品批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宝鸡市和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师正义,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宝鸡市长靖蔬菜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十八孔桥北100米处。法定代表人张靖,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荣,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宝鸡市和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长靖蔬菜果品批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曾于2012年将被告宝鸡市长靖蔬菜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以联营合同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了(2012)金民初字第01701号民事调解书。因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分割联营合伙经营期间的利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市和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42元,全部退还原告宝鸡市和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柳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