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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孙实进等与汪成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实进,孙爱文,孙红星,孙理红,汪成华,潘江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80号申请人:孙实进,男。申请人:孙爱文,男。申请人:孙红星,女。申请人:孙理红,女。被申请人:汪成华,男。被申请人:潘江红,男。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申请人孙实进的妻子,申请人孙爱文、孙红星、孙理红的母亲潘淑华与被申请人汪成华驾驶的车辆相撞,致潘淑华死亡,汪成华为处理本起交通事故,预交21万元在怀宁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判决得到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预交在交警部门的21万元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成华预交在怀宁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的事故处理款2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