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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蒋某某,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