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臧运红与焦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运红,焦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臧运红。被告焦鸽萍,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臧运红诉被告焦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焦鸽萍因犯集资诈骗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向原告核实,原告等人举报被告焦鸽萍涉嫌疑犯集资诈骗罪的报案金额中包含本案所涉两笔借款合计200万元。本院认为,对于法院已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有关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臧运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0元,免缴。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朱朝富人民陪审员 黄薪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