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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平南县大安镇儒村村头屯与林支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南县大安镇儒村村头屯,林支煌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33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南县大安镇儒村村头屯,住所地:平南县大安镇儒村。法定代表人:冯挺文,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覃珍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支煌。申请再审人平南县大安镇儒村村头屯因与被申请人林支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南县大安镇儒村村头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家杰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代理审判员  覃 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品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