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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振龙与冯国栋、孙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赵振龙,男,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冯国栋,男,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孙娜,女,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培林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开执字第1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