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校庆与包松火、包阿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校庆,包松火,包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校庆。委托代理人宋文、邓自芬,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包松火。被执行人包阿秀。本院受理李校庆申请执行包松火、包阿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远仲裁委员会(2015)清仲字第32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松火、包阿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95940.15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20日止),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