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申请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袁某甲,女。申请人袁某甲要求宣告袁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某甲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胞妹,因被申请人袁某乙自1997年以来患精神分裂症(残疾类别:精神,残疾等级:贰级)一直由申请人袁某甲照顾并医治,申请人袁某甲系被申请人袁某乙的监护人。被申请人袁某乙自患病后,经常离家出走。2002年7月,申请人袁某甲将离家出走的被申请人袁某乙寻找回家后发现其已怀孕,后于2002年12月21日生育一男孩。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申请人袁某甲抚养,其生父是谁无法查明。2012年10月28日,被告发病后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被申请人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为此,申请人袁某甲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袁某乙失踪。经查,袁某乙,女,系申请人胞妹。袁某乙于2012年10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袁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袁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甲的关于宣告袁某乙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判决如下:宣告袁某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旻杨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