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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木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福寿诉冷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寿,冷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木民初字第72号原告陈福寿,男,汉族,51岁,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冷云华,男,汉族,61岁,住四川省盐源县。原告陈福寿诉被告冷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陈福寿民事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冷云华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冷云华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冷云华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福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5元退还原告陈福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查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