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执字第8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楚燕与龙兴国、钟文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896-1号申请执行人黄楚燕,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龙兴国,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钟文钦,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润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钟文钦。被执行人吴丽梅,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杨秀容,户籍地址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王冬梅,户籍地址四川省三台县。申请执行人黄楚燕与被执行人王冬梅、龙兴国、吴丽梅、杨秀容、深圳市华润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钟文钦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冬梅、龙兴国、吴丽梅、杨秀容、深圳市华润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钟文钦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529127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