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3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与何志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何志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3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负责人谢一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嘉,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昂,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志惠,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何志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1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何志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0元,减半收取10525元,由何志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种仁辉审判员 武子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艺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