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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南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兰香与荆门市怡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南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刘兰香。委托代理人构旭涛(特别授权),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荆门市怡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香诉被告荆门市怡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荆门市怡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兰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香撤回对被告荆门市怡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何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黄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