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宋明主与罗吉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主,罗吉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宋明主(曾用名宋明祖),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娄绪太,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罗吉,教师,现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大修厂401号。本院在审理宋明主与罗吉彩票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主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明主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明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明主负担。审判员 柴 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