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天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卓远致行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天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卓远致行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商初字第164号原告常州天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局前街嘉乐广场A座705。法定代表人皮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岭,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卓远致行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人民东路158号创业服务中心900号。法定代表人邵晖,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天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卓远致行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璐、人民陪审员赵全芳、王枫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州天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海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卓远致行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天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原告承接被告两场商演活动,为被告提供舞台设备搭建项目。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被告却未予付款。现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合同款25000元;二、被告支付利息损失4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江苏卓远致行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常州天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合同2份、照片、催款函、邮寄凭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内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活动舞美搭建合同书,约定:活动项目为常州第四制药厂2014年年会活动,活动搭建内容为舞美设备设施及搭建人员,活动费用19000元,结账方式为活动正式圆满结束(2014年1月23日)开始6个月内(截止2014年7月23日)结清全部费用19000元,逾期3个月未结款项按总金额的0.5%每天收取违约金。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演活动搭建合同书,约定:活动项目为蓝山湖售楼中心开盘仪式,活动搭建内容为舞美设备设施及搭建人员,活动费用为6000元,结账方式为活动正式圆满结束(2014年3月2日)开始6个月内(截止2014年9月2日)结清全部费用6000元,逾期3个月未结款项按总金额的1%每天收取违约金。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货款。现原告对货款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起诉之日,且自愿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引起本案纠纷的产生,对此被告负全部责任。对于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认为,对2014年1月8日合同款项19000元,依据合同约定应从2014年10月23日起计算违约金,原告自愿调整计算标准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2014年2月19日合同款项6000元,依据合同约定应从2014年12月2日起计算违约金,原告自愿调整计算标准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卓远致行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天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5000元及违约金损失(其中19000元自2014年10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其中6000元自2014年12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二、驳回原告常州天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常州天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69元,被告江苏卓远致行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高 璐人民陪审员 赵全芳人民陪审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