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商外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陈璀、吴昆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陈璀,吴昆芳,昆山市台鑫五金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外初字第005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代表人:林静然,该行行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123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5646-7。代表人:徐意龙,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董珺,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陈璀。被告:吴昆芳,台湾人士。被告:昆山市台鑫五金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石牌镇南。组织机构代码:74733776-0。代表人:陈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告陈璀、吴昆芳、昆山市台鑫五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95元,减半收取8147.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44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琰审 判 员 徐 华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鸣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