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邱加光与朱启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邱加光,男,1980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朱启金,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邱加光与被执行人朱启金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空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启金在金融机构的部分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以其与被执行人朱启金自行协商,不用法院再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浩审判员刘永雄代理审判员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钟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