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吕峰与谭钟懿,阳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峥,谭钟懿,阳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吕峥委托代理人孙寿峰,常宁市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钟懿被告阳腊梅原告吕峰诉被告谭钟懿,阳腊梅民间借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志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峥及其代理人孙寿峰、被告谭钟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腊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峥诉称,被告谭钟懿与被告阳腊梅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9月7日到2014年10月24日总共11次向原告吕峥借款共计20万元,借款后,由于借款次数多,原告吕峥要求被告谭钟懿打了一个总借款条,并双方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分,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利息。现原告吕峥多次向被告谭钟懿催讨,被告谭钟懿至今未归还。特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吕峥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张,证实谭钟懿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原告人民币20万元。证据2、结婚登记处理表一份,证实谭钟懿与阳腊梅于2014年5月5日登记结婚。证据3、音频光碟一盘,证实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的事实。证人魏某某出庭证实其中一次二万元是原告吕峥从魏东辉处借的,然后再借给被告谭钟懿。被告谭钟懿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向原告借款时,原告先预收了利息,系放高利贷,是欠原告的赌债,依法应不予保护。经审理查明,被告谭钟懿与被告阳腊梅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至10月,被告谭钟懿分别11次向原告吕峥借款20万元,并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吕峥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借到吕峥现金人民币从9月至10月份贰拾万元整。”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分。上述事实,有原告吕峥提交的证据1-3,证人魏某某当庭作证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依法应当清偿。被告谭钟懿拒不清偿债务,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谭钟懿、阳腊梅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应共同清偿。原告吕峥要求被告谭钟懿、阳腊梅共同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钟懿辩称其向原告借款时原告预收了利息,原告系放高利贷且系赌债的抗辩意见,经查,被告谭钟懿向原告借款时,原告并不知晓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是在赌场上参赌时欠原告的赌债或是原告在赌场上放贷给被告。从被告当庭所陈述的事实也不能证实原告吕峥开设了赌场。故被告谭钟懿仅凭自己赌博将向原告所借款项全部输掉了,认为系赌债的理由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请进行抗辩,明显证据不足,且有违法律和常理。故对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谭钟懿、阳腊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峥借款二十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谭钟懿、阳腊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