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汤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汤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汤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