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延庆县康庄镇火烧营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延庆县康庄镇火烧营村民委员会,伍移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6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延庆县康庄镇火烧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火烧营村。法定代表人:王桥海,该村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伍移军,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延庆县康庄镇火烧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火烧营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伍移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9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火烧营村委会申请再审称:我方要求伍移军赔偿损失是合理合法的。因为有损失的事实存在,其大棚原始结构破坏,伍移军主观存在过错,法院也评估了修复费用。伍移军应当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故我方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火烧营村委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火烧营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延庆县康庄镇火烧营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关注公众号“”